导读:随着我国婚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,生父母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后,生父或生母又再婚的情形越来越常见,由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承关系引发的争议案件也频繁发生。
2019年6月,王某在某保险公司处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,保险期为终身。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。2022年4月,王某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,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。
王某生前有过三段婚姻史,其长女、次女分别系王某与其第一任妻子及第二任妻子婚姻存续期间所生,其三女、四女系其与现任妻子张某所生。张某与王某均系再婚,张某在与王某婚前还育有一子牛某(未成年)。自2020年王某与张某结婚后,牛某便跟随二人共同生活。王某身故后,王某家属对于该笔保险金分配问题产生争议,尤其对于牛某是否同样享有保险金请求权问题意见不一,故诉至法院。
通辽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查明,牛某在其生母张某与王某结婚后便跟随二人共同生活,王某作为继父同样承担了对牛某的教育抚养责任,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家庭关系,牛某作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应当同样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,也即享有身故保险金的请求权。
在此基础上,承办法官与保险公司及各继承人经过多轮协商,最终促成各方达成调解意向,即由王某的父母、现任妻子张某、四名婚生子女及其继子牛某平均取得王某的身故保险金。
法官说法
随着我国婚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,生父母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后,生父或生母又再婚的情形越来越常见,由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承关系引发的争议案件也频繁发生。
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出台以前,我国原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条已经对继子女的继承权问题作出规定,认可了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出台后,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依据扶养关系,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内容得到保留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
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,由保险人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:
(一)没有指定受益人,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;
(二)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,没有其他受益人的;
(三)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,没有其他受益人的。
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,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,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【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】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:
(一)第一顺序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;
(二)第二顺序: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
继承开始后,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,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;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,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。
本编所称子女,包括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、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。
本编所称父母,包括生父母、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。
本编所称兄弟姐妹,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、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、养兄弟姐妹、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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